6月15日,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庆宝失火一案,以失火罪判处张庆宝有期徒刑六年。
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,张庆宝自2021年7月开始租住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,多次在室内直接或以“飞线”的方式给其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。
当年9月20日0时30分许,张庆宝在屋内南侧阳台再次给蓄电池充电。
3时许,蓄电池发生爆炸引发火灾,致使居住在被告人张庆宝楼上的李某某等5人被烧死或一氧化碳中毒死亡,楼道、外墙和室内安装装饰火灾损失人民币98174元。
张庆宝在灭火未果后报警,后在现场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审查。
通州法院认为,张庆宝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安全意识淡薄,无视相关管理规定,在室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,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,引发重大火灾,造成5人死亡,严重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为构成失火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
张庆宝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及其犯罪后具有自首、认罪认罚等情节,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。
根据张庆宝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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