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有博主爆料称,河北石家庄的张先生,6月7日上午,在长安新能源河北茂妍店定购了一辆长安奔奔E-Star电动汽车,车价5万多元。

但在下午上商业保险时,保险公司的朋友提醒他,“你这车的右前翼子板颜色不对”。

张先生找了一家汽修门店,机修师傅发现前翼子板内侧有密密麻麻的焊点,是整形时留下的,确认修复过。

车主上午提长安奔奔新车 下午就等来“退一赔三”机会

按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有关条款,4S店交付了问题车,而且没有向车主说明车辆的维修史,有构成消费欺诈的嫌疑,如果欺诈成立,车主有可能获“退一赔三”的补偿。

张先生觉得自己是遭遇了“消费欺诈”,向4S店提出索赔。

对此,有网友指出,汽车销售方在售车前,未对消费者做出说明,可能决定其购买与否的决定性因素,保留了对自己不利的内容,极有可能会被判处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,对此,你怎么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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